- 揭秘“浪莎”,领略制造硬核实力——记稠江中心幼儿园大班浪莎集团研学活动
- 普法宣传|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媒介传播的,能够引起关注,给社会稳定、公众生活带来影响的未经证实的信息。这些谣言往往会误导公众,造成社会恐慌,甚至对个人、组织或国家造成不良影响。面对网络谣言的泛滥,我们必须保持警惕,积极抵制,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平安。网络谣言的常见套路01夸大其词此类谣言较为常见,言往往有基本的素材,但是发布者对事实进行了夸大其词和凭空脑补,如增加事实中的人数、虚报事故中受害人的受害程度。这种谣言迷惑性较大,唬住的人也多。02凭空杜撰为了吸引眼球,谣言者不管真实性是否被验证,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故意编造杜撰,绝大部分谣言都属于这一类。03拼凑剪接、断章取义这种谣言的基本素材是真的,但有其特定背景、地域、条件和处理结果,脱离了具体的背景和场景被使用,就成为了谣言。有一些是拿过去几年的图片、视频发布,有些是从某个完整的内容中摘取一小段,就大肆传播并不加以解释,令不明真相的网友误会。这些谣言有真的成分,也有假的内容,半真半假,难以分辨。04假戏真拍网络传播中有很多被人为设计的情节与场面,甚至是有剧本、有情节、有演员的摆拍,如果视频本身没有说明情况,网友难以分辨真假。05辟谣求证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先用自己的小号发布一则谣言,然后用自己粉丝多流量大的账号进行转发,并“求证真假”。在这“求证”中,谣言得以传播。这类是故意造谣。造谣、传谣需承担的法律后果01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02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03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警方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携手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对在网上发布不实、不当言论,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2024-06-03 - 义乌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开出2000万元“罚单” 依法惩处假冒“浪莎”袜案件
4月23日,由义乌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传档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新出庭支持公诉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涉及生产假冒浪莎品牌袜子并出售,涉案金额超4000万元,第一被告人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据介绍,2020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浪莎”系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开设的加工点内生产假冒浪莎品牌袜子并出售。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招募被告人杨某、王某乙为其生产包装假冒浪莎品牌的袜子。被告人王某甲负责采购生产假冒袜子所需的裸袜、带有浪莎标识的包装袋、防伪码等原材料;被告人杨某负责打印订单;被告人王某乙负责运输假冒袜子,打包、装车卸货等工作。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已销售假冒浪莎品牌袜子人民币4000万余元。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3.5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假冒浪莎品牌袜子、吊卡、包装袋、包装盒、防伪码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2万余元。经商标权利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义乌法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审理后,法庭当庭作出裁判,判决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被告人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该案审理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本案被告人侵犯的是义乌本土知名袜业品牌“浪莎”,该品牌也是“中国驰名商标”,经过多年发展在市场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的浪莎品牌袜子,涉案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非法获利超100万元,对案件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体现了义乌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立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行业秩序,保护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态度。据悉,庭审还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旁听,加大了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了公众对商标品牌保护的意识,强化了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障与服务,实现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2024-05-07
因为我们深深意识到,现在企业之间的竞争...